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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规范

《GB 50493-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

2012-02-13
目次
1 总则
2 术语
3 一般规定
4 检(探)测点的确定
4.1 一般原则
4.2 工艺装置
4.3 储运设施
4.4 其他有可燃气体、有毒气体的扩散与聚集场所
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
5.1 系统的技术性能
5.2 检(探)测器的选用
5.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
6 检(探)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
6.1 检(探)测器的安装
6.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
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、蒸汽特性
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、蒸汽特性
附录C 常用气体检(探)测器的技术性能表
本规范用词说明
附:条文说明

1 总则
1.0.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,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范。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、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。
1.0.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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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请咨询立特电子技术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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